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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转发《广东省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》的通知

 广 州 市 科 学 技 术 局
 广 州 市 财 政 局
 广 州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 文件
 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
 广 州 市 国 家 税 务 局


       

穗科函 [2005]39 号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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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转发《广东省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》的通知

各区、县级市科技局、财政局、地税局、广播电视局、国税局,市财政局各分局,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、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,市科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:

  现将省科技厅、省财政厅、省地方税务局、省新闻出版局、省国家税务局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广东省分署、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联合下发的《广东省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》(粤科政字[ 2004 ] 172 号)转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落实。

广州市科学技术局
广州市财政局
广州市地方税务局
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
广州市国家税务局
二00五年二月二十四日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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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广 州 市 科 学 技 术 局
 广 州 市 财 政 局
 广 州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   文件
 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
 广 州 市 国 家 税 务 局
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广东分署
 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

粤科政字 [2004]172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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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广东省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》的通知


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、财政局、地税局、新闻出版局、国税局,广州、深圳、拱北、汕头、黄埔、江门、湛江海关,省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,国家级、省级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:

  为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》,根据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局、海关总署、科技部、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我国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[2003]55号)和《科技部、财政部、国家税务局、海关总署、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〈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〉的通知》(国科发政字[2003]416号)的文件精神,我省制订了《广东省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
附件:

广东省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
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局、海关总署、科技部、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我国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3〕55号)
《科技部、财政部、国家税务局、海关总署、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〈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〉的通知》(国科发政字〔2003〕416号)
广东省享受科普税收优惠政策科普基地申报表
广东省党政部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科普活动申报表
广东省享受科普税收优惠政策科普基地评价验收标准

广州市科学技术局
广州市财政局
广州市地方税务局
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
广州市国家税务局
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广东分署
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
二00四年十月十八日

 

来源:广州科技网    报送单位:广州科技网        发布时间:2005-3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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